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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春兰因与天津开发区宝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兰,天津开发区宝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兰,女,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连生,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宝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号。法定代表人:霍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旭,该公司行政主管。再审申请人李春兰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宝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