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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再顺、杨志华与凤凰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再顺,杨志华,凤凰县人民政府,吴志辉,吴志军,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7号原告周再顺,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本县沱江镇。原告杨志华,男,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县长。第三人吴志辉,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第三人吴志军,男,苗族,籍贯住址同上。第三人吴志刚,男,苗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周再顺、杨志华不服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凤国用(2015)第2E04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注销登记。原告周再顺、杨志华便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注销被诉行政行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再顺、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再顺、杨志华承担。审 判 长  吴周贤审 判 员  田倩群人民陪审员  龙梅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