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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文国与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赵文国,农民。被告刘长林,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国与被告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国撤回对被告刘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