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兰溪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528-3号原告钟美肖与被告王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美肖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2627.86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874309.14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5891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221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52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