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元海与张文举、张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崔元海。被告张文举。被告张典生,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元海与被告张文举、张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元海撤回对被告张文举、张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崔元海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