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元海与张文举、张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崔元海。被告张文举。被告张典生,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元海与被告张文举、张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元海撤回对被告张文举、张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崔元海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