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程四化、汪晓琳、刘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程四化,汪晓琳,刘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邰全中,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该银行职员。被告:程四化。被告:汪晓琳。被告:刘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告程四化、汪晓琳、刘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纯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