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云芳与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芳,女,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3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470.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