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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孙天和、王淑芹、孙天龙、于立家、刘世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孙天和,王淑芹,孙天龙,于立家,刘世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57-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2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辛晓伟,身份证号码232301987061878X,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被告孙天和,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11206215,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明星村200号。被告王淑芹,身份证号码230103194911176222,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明星村87号。被告孙天龙,身份证号码230103196501016233,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明星村93号。被告于立家,身份证号码230103198007276231,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明星村7号。被告刘世俭,身份证号码230103195901036212,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孙天和、王淑芹、孙天龙、于立家、刘世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淑芹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岩航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淑芹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的活期存款12900元;冻结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提供担保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账号167703349048中资金12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 涛审判员 王春红审判员 张中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存吕亚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