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柏强诉被告徐长亮、高丽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强,徐长亮,高丽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486号原告:周柏强,男.委托代理人:刘显胜,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亮,男。被告:高丽翠,女。原告周柏强诉被告徐长亮、高丽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0日,被告徐长亮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3分,被告高丽翠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息。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书时,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自愿约定向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故发生纠纷,应依法申请仲裁,法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柏强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周柏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