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三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富裕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三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裕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连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绍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省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富裕分公司,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三街。负责人潘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暴春雨,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裕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00元,退回富裕大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谢英新审判员 吴 琦审判员 孙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