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孔英生与黄河三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英生,黄河三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英生,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河三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孔英生因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夏中院)(2015)临民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临夏中院(2015)临民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纠正枉法裁判,保障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对民事权益发生的争议。本案系因征地拆迁、苗木补偿所引起,孔英生与黄河三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侵权关系,原审认为孔英生起诉三峡旅游公司系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孔英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英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龙 鑫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