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尚治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治桂,宋秋华,尚刚,陈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被执行人尚治桂,男,被执行人宋秋华,女,被执行人尚刚,男,被执行人陈东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治桂、宋秋华、尚刚、陈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治桂、宋秋华、尚刚、陈东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立冬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克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