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曾照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曾照兴,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香梅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惠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兴。原审被告: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香梅北店。代表人钟爱军。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曾照兴在原审被告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香梅北店购买货物并完成交付,该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