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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民二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志伟、李响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志伟,李响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偃师���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偃民二金初字第71号原告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号。法定代表人腾中亮,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晋占勋,该联社缑氏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于志伟,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缑氏镇。被告李响中,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缑氏镇。原告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志伟、李响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晋占勋、被告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响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志伟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3632元(利息算至2014年3月29日),余息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告李响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志伟辩称,该笔借款属实,但该款是晋占勋让我贷的,贷出后我就把该款打到晋占勋账户上了,第一个月利息也是晋占勋归还的。在贷款时,我妻子孙真真的签名全部是由信用社代签的,孙真真根本就没有到场,该款应该由晋占勋归还。被告李响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于志伟向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月利率10.75‰;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被告李响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被告于志伟150000元。被告于志伟于2012年12月29日归还利息591.25元。至今二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至2014年3月29日利息13632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担保保证书、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付出凭证、担保承诺书、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本院认为,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志伟签订有借款合同,与被告李响中签订有保证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原告已如约履行合同,二被告到期不归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于��伟还款,被告李响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于志伟辩称“该笔借款是晋占勋让我借的,借款也由晋占勋使用,该款应由晋占勋归还”,本院认为从借款形式上看,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付出凭证等证据上均有被告于志伟的签名,说明该笔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付出凭证看,原告偃师市庞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将15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于志伟个人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至于被告于志伟又将150000元借款交于何人使用,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故被告于志伟该方面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原告款150000元及至2014年3月29日的利息13632元,余息按约定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响中对前述款、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于志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2元,由被告于志伟、李响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淑桃代审 判员 : 张 菲人民陪审员 :胡晓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