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祝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祝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83号原告张倩倩。被告祝捷。原告张倩倩诉被告祝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商铺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奎文字00214×××),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商铺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奎文字002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