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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新与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波,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卓观饶,系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泳杰。上诉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李新签订的《帝景山庄C1-C4区别墅工程联营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注明签订地点,而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东留镇新街9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世界大观东北侧地段,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