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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