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梁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赵某,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