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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凯与王永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王永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孙凯,1966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泽楼,黑龙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超,1985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外区弘大一德养生堂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高庆双,198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谭峰,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王永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孙凯已预付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凯负担。审 判 长  潘 革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