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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明勇与王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勇,王凤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勇,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义,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柳河县。上诉人马明勇因与被上诉人王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中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马明勇以与王凤义就偿还借款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明勇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明勇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马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秀芳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