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晓芳与赵汉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芳,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赵汉梅,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怀执保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汉梅的银行存款38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汉梅(账号:62×××87)银行存款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