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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赖家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赖家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黄德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龙泉、黄腾杰,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家锋,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德化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赖家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黄腾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家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诉称,2013年9月8日,被告赖家锋向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但被告赖家锋持卡向原告透支12万元后,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赖家锋累计拖欠透支本金70063.97元、利息3710.97元、费用3555.6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赖家锋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0063.97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双方确认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3月24日利息为3710.97元,费用为3555.6元);2、被告赖家锋偿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赖家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赖家锋向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但被告赖家锋持卡向原告透支12万元后,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赖家锋累计拖欠透支本金70063.97元、利息3710.97元、费用3555.6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另,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额度调整审批表、中国银行信用卡普通分期业务申请表、分期付款业务客户须知、刷卡证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庭审中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的陈述为证。被告赖家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赖家锋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赖家锋向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申办信用卡,接受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义务。被告赖家锋未依约履行义务,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在被告赖家锋违约后,要求其偿还所欠的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引起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赖家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家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0063.97元、利息3710.97元、费用3555.6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二、被告赖家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6.5元,由被告赖家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