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民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欣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宏威。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欣多、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宏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