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火车站铁路南煤建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天津市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茶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内设备全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该设备。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