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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某甲,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朝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曾用名赵某某,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朝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198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同居生活。1981年9月13日生一子李卫朋,1985年5月29日生长女李娟妮,1989年10月25日生次女李英,现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未果。因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原、被告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不料被告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经原告及亲属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8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81年9月13日生一子李卫朋,1985年5月29日生一女李娟妮,1989年10月26日生一女李英,现子女均已成年。200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2014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告胞弟赵均峰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告离家外出十几年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蓝田县三官庙镇三官庙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婚初关系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已下落不明达十二年之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和菊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