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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靳万芹与宋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万芹,宋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靳万芹,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宋柏青,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靳万芹与宋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宋柏青名下、位于甘南镇红旗街、房证号为“甘房证字第0024054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靳万芹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