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莫一鸣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一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一鸣,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一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一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莫一鸣以8000元的价格承包了本县冷坑镇成贤村土名为“勒根独岭”山场的林木砍伐。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莫一鸣在没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工到该山场砍伐林木。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潜逃,于2015年2月3日被抓获归案。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两个伐区采伐面积35亩,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活立木总蓄积50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莫一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一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一鸣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一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拘役五个月。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莫一鸣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承包了怀集县冷坑镇成贤村土名为“勒根独岭”山场的林木。2010年11月,被告人莫一鸣在没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龙某、李某华、李某龙等人到该山场砍伐林木。随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松木柴11.13吨,以每吨220元的价格变卖给怀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变卖所得款人民币2448.6元。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的伐区主要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共35亩,采伐活立木总蓄积50立方米。2015年2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一鸣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怀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山林权证、磅码单、材料物资过磅凭单、情况说明,证人孔某贤、龙某、李某华、李某龙、董某贤、李某伦的证言及证人孔某贤、李某龙、董某贤、李某伦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莫一鸣的经过,被告人莫一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莫一鸣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一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一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莫一鸣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莫一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莫一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一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变卖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44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