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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12月27日举行婚礼,于1999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一般,生育女儿张某乙。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不顾家人的极力反对,而草率与其结婚,尤其是在近三、四年为了生存,我不惜辛苦在外打工,被告经常酒后打骂怀疑我的品行,还几次三番的谩骂,威胁,恐吓我的家人,扰乱我家人的正常生活,经我和家人多次的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女儿生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女儿所有,价值30万;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由恋���相识,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乙。现原告以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年龄相差太大,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结束后,经询问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爱,经常沟通及时化解矛盾,不断增进夫妻感情。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结构完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体谅所致,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关心,增进理解和沟通,还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浩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