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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谯英军与韩军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英军,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谯英军,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齐焦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军的银行存款101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