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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诗学诉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诗学,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60号原告罗诗学委托代理人罗斌(特别授权),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白花乡。法定代表人汪秀君。委托代理人周彬,公司副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白花乡。法定代表人唐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28号1幢2单元5-6楼5号。法定代表人庞永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道林,公司职工。原告罗诗学诉被告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加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罗诗学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诗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诗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810.00元,减半收取为4905.00元,由原告罗诗学承担。由于罗诗学家庭经济困难,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郑成香审 判 员  刘育兰人民陪审员  张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