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王xx。被告李xx。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刚结婚的时候感情尚可,结婚6年他经常打我,我们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9年腊月举行婚礼,2010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婚生一男孩(李xx、6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农历3月29日,原、被告口角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去接叫五次,表明了挽救家庭的积极态度。2015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同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在电话中表示:我在外打工请不下假来,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两人虽有矛盾也到不了离婚的程度。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经生育了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以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