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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管理处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钢附企商业管理处,李俊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鞍钢附企商业管理处,地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朝阳三街14号。法定代表人:姜振有,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静,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曹皓,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李俊芝,女,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94栋1单元1层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附企商业管理处诉被告李俊芝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钢附企商业管理处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钢附企商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