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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卢辉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08号罪犯卢辉,男,1991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卢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年4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02.7分(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9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