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均侠与苗建刚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侠,苗建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均侠,女。被告苗建刚,男。委托代理人贾相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侠与被告苗建刚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均侠负担。审判员 黄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