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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均侠与苗建刚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侠,苗建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均侠,女。被告苗建刚,男。委托代理人贾相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侠与被告苗建刚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均侠负担。审判员  黄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