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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虞桂梅与顾雪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虞桂梅,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雪婷,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贺杰,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洁蕾,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桂梅诉被告顾雪婷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顾晓婷早已搬离户籍地,现一直长期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