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维刚、万美莲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维刚,万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蔡维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万美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许立安审判员 雷建银审判员 吴连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