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西非执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攀枝花市长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西非执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胡云霞。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周维善。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攀西卫公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攀西卫公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玉泉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又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作出的攀西卫公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有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译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