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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张某某,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三社区**组。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鹤乡社区***组。被告张某某,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13号楼3-102室。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欣花园小区6号楼5-402室。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保卫路204号楼2-202室。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小区109号楼4-101室。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审判长  王昆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