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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与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核稿:拟稿单位:执行局打字员:拟稿人:校对:印刷: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发文号:(2014)高执字第338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苏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枝,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3单元301、302室。被执行人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与被执行人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被告济南汇泉纸业的限公司、济南康之彩印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汇票金额500000元,其中100000元于2013年8月23日前支付(支付方式为承况汇票,已当庭过付);余款4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如被告济南汇泉纸业的限公司、济南康之彩印刷有限公司愈期付款,需向原告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济南康之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南康之彩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变更为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所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凯达尔电力金具厂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另向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立的账户,但存款数额不足清偿本案标的款,已轮候冻结了山东希尔康博扬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提出用部分酒和卡纸来抵偿其应付款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兵审判员 崔 红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