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云与陈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陈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周云,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陈寿军,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诉被告陈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云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寿军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云承担。审 判 长 彭乾骥审 判 员 田应雪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