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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张建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张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建强,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强名下位于莲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因该房地产系与他人共有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查获被执行人张建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强归还借款50,000元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建明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