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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锦晶与戴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晶,戴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董锦晶。委托代理人孔莉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锦晶与被告戴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锦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锦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董锦晶负担。审 判 长  沈松柳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