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锦晶与戴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晶,戴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董锦晶。委托代理人孔莉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锦晶与被告戴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锦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锦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董锦晶负担。审 判 长 沈松柳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