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学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学贞,王国彦,刘永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464-1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理事长。被告钱学贞,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国彦,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永久,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学贞、王国彦、刘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协商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