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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佳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山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佳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佳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已查控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处置完毕,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山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启鹏审 判 员  解 军代理审判员  庄鸿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冠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