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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清香与人钟少霞、庄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清香,钟少霞,庄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香,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少霞,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小鑫,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庄明江,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上诉人黄清香因与被上诉人钟少霞、原审被告庄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4)潮平法钱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清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清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4)潮平法钱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芳审 判 员 李  照  雄代理审判员 陈  俊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