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阿布都艾尼·依木拉吉与廖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都艾尼·依木拉吉,廖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阿布都艾尼·依木拉吉,男,维吾尔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廖志军,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喀什市。申请执行人阿布都艾尼·依木拉吉与被执行人廖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廖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志军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阿布都艾尼·依木拉吉支付案款373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503元。但被执行人廖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廖志军的工程款379003元(其中执行案款373500元、执行费550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和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