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景福雨与赵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福雨,赵梅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景福雨,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怀安县。委托代理人周梅英,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梅,女,60岁,汉族,住怀安县。原告景福雨诉被告赵梅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景福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米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