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老四,小名:邓老二),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东硕,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东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邓某甲与证人肖某、冯某三三人帮被害人赵某乙家驮桐果,当天晚上在被害人赵某乙家吃饭饮酒,期间被害人赵某乙因生活琐事与被告人邓某甲发生争执,经旁人劝开后,被告人邓某甲即离开被害人赵某乙家,随后被害人赵某乙走出家门口骂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盛怒之下返回到被害人赵某乙家门口���从地上捡起一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赵某乙,致使被害人赵某乙被砸断四枚牙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乙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邓某甲的表哥赵正昌代其赔偿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赵某乙对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据》、刑事照片等书证,证人邓某乙、冯某三、赵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甲及其��护人李东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邓某甲与证人肖某、冯某三三人帮被害人赵某乙家驮桐果,当天晚上在被害人赵某乙家吃饭饮酒。期间,被害人赵某乙因辈分称呼问题与被告人邓某甲发生争执,经旁人劝开后,被告人邓某甲即离开被害人赵某乙家,随后被害人赵某乙走出家门口骂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盛怒之下返回到被害人赵某乙家门口,从地上捡起一只漓泉牌啤酒玻璃瓶砸向被害人赵某乙,致使被害人赵某乙上左右中切牙、下右切牙、下左侧切牙共四枚牙齿牙冠折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乙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邓某甲的表哥赵正昌代其赔偿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赵某乙对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据》、刑事照片等书证,证人邓某乙、冯某三、赵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西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内容关联、真实,取证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赵某乙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主动配合查处、在庭审过程中也自愿认罪,且通过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乙并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潘冠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