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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秀全与被告马忠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全,马忠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宋秀全,男,38岁。被告马忠喜,男,4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全与被告马忠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