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秀全与被告马忠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全,马忠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宋秀全,男,38岁。被告马忠喜,男,4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全与被告马忠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