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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鲍承华与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承华,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鲍承华。被告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承华与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承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承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允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